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2024-04-20 23:25一、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二、保护权益定义?
保护权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所说的权益就是受保护的。在会计学上是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也是受保护的。
三、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加强消费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企业权益如何保护?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
六、什么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对央行来说是一项新职能、新任务、新领域,找准工作抓手,是保障工作整体、有效推进的关键。2013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均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因此,宁波市中心支行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作为基层央行的一个主要管理手段,对评估工作的思路、框架与方法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并成功运用“三维五步法”对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措施及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性提供法律援助,次要是提供咨询服务,再次要是建立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的建议就是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从而对消费者权益实现一种覆盖式的保护。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有哪些工作职责?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指: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国家综合性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督、商标、广告、经济合同、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监督,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并依照《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和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它是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业务工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③卫生监督部门其管理的范围涉及保健、医疗、饮食卫生的许多方面,与消费者密切相关。
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其职责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心得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作为一名从事相关工作多年的从业者,我深知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挑战。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一些我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了解法律法规
要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不可少。只有深入理解和熟悉法律的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阅读和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倾听消费者诉求
倾听消费者的诉求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聆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真正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因此,我经常参与消费者讨论会和听取消费者意见,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
加强监督和执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在倾听和教育消费者上下功夫,我们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我工作的领域中,我积极参与执法行动,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违法企业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经营。
加强宣传教育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不仅仅是针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更重要的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的意识和知识。只有当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经常参与消费者教育活动,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加强合作与交流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作为一名工作人员,我非常重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交流。我们需要共同研究和探讨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护。在我的工作中,我积极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作为从业者,我们要时刻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保护。通过了解法律法规、倾听消费者诉求、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加强合作与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